1. 概述
2014年5月17日,歐盟在官方公報(OJ)上正式公布(EU) No 518/2014號條例(OJ L 147, 17/05/2014, p. 1–28),對已頒布的新能源標識框架指令2010/30/EU下的十項實施條例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在互聯(lián)網上銷售的能源相關產品的能效標簽和產品單張(product fiche)要求的規(guī)定。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告知最終用戶關于通過互聯(lián)網銷售(遠程銷售的方式之一)產品的能源效率。這十項能源標識實施條例分別為:
剛剛于2014年1月底頒布的家用烤箱和吸油煙機能源標識實施條例(EU) No 65/2014暫不在此次修訂的范疇。
2. 立法背景
2010/30/EU框架指令要求歐盟委員會通過實施措施制定關于能源相關產品標簽的細節(jié),確保在通過商品目錄、電話營銷或互聯(lián)網的遠程銷售(包括郵購)情況下,能在標簽和產品單張上為潛在最終用戶提供規(guī)定的能效信息。目前,在遠程銷售的情況下,對于特定的訂購規(guī)定需要在標簽呈現(xiàn)一定信息。然而,目前尚沒有要求顯示標簽本身或產品單張。因此,這將影響最終用戶在遠程銷售時做出更明智購買決定的能力,因為它們既不通過標簽的顏色等級進行消費引導,也不被告知產品族哪個產品的能源標簽最好,或者提供產品單張中包含的附加信息。
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fā)展,網上遠程銷售在能源相關產品銷售中所占的比例正不斷擴大。當通過互聯(lián)網銷售時,有可能顯示標簽和單張,而沒有額外的管理負擔。因此,經銷商在網上銷售時應顯示其標簽和單張。對于在互聯(lián)網上顯示的標簽和產品單張,供應商應向經銷商提供能源相關產品每一種型號的標簽和產品單張的電子版本,譬如在網站上提供這些電子版本便于經銷商進行下載。
為了落實本條例的要求,供應商應有義務提供僅對于新型號(包括已有型號的升級)的標簽和單張的電子版,新型號指那些擁有新型號識別碼的產品。而對于已有型號,供應商可自愿提供電子標簽和單張。由于在產品旁展示的標簽和單張可能需要更多的屏幕空間,應允許使用嵌套顯示(nested display)進行展示。
3. 修訂內容
從2015年1月1日起(熱水器為2017年9月26日,空間加熱器為2019年9月26日),投入歐盟市場的具有新型號標識符(new model identifier)的每一臺×××型號,應向經銷商提供電子版的標簽和產品單張,這些電子版本也可以提供給其他×××型號的經銷商。
供銷售、租賃或租購的×××銷售時,而最終用戶并不能期望看到該產品顯示,此時供應商應提供條例規(guī)定的相關信息。如果產品是通過互聯(lián)網供貨,應根據新增附錄的要求提供電子標簽和電子產品單張。標簽和產品單張應直接在顯示機制上顯示,或者使用每個條例新增附錄所規(guī)定的靠近產品價格的嵌套顯示。
通過互聯(lián)網銷售、租賃或租購的產品須提供的信息在新增附錄中規(guī)定。
(注:其中“×××”表示某一產品類別,如家用洗衣機、空調、電視機等等。)
有關各個產品的詳細規(guī)定請參見本網站的“家用電器”、“照明設備”、“節(jié)能與能效”專題。
4. 新增附錄規(guī)定
供應商提供的標簽和產品單張應在靠近產品價格的顯示機制上顯示。標簽和產品單張的尺寸應使得其清晰可見、易讀,并且按照規(guī)定的尺寸成正比例放大或縮小。如果應用嵌套顯示,標簽和產品單張應在圖像上第一次鼠標點擊、鼠標滾動或觸摸屏擴展時出現(xiàn)。
其中“顯示機制”(display mechanism)指任何屏幕,包括觸摸屏,或者用于向用戶顯示互聯(lián)網內容的其他可視化技術?!扒短罪@示”(nested display)指通過鼠標點擊、鼠標滾動或其他圖像或數(shù)據集的觸摸屏擴展來訪問的圖像或數(shù)據集的可視化界面?!坝|摸屏”(tactile screen)指響應觸摸的屏幕,如tablet computer、slate computer平板電腦或智能手機。
在嵌套顯示的情況下,用于訪問標簽的圖像應:
并且,標簽應按照如下順序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