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殺滅劑法規(guī)(BPR, Biocidal Products Regulation)下處理物品(TA, Treated Article)的合規(guī)目標是:保護人類和動物健康以及環(huán)境安全;無地域歧視,法規(guī)要求適用于歐盟境內和在第三方國家生產的處理物品;消費者的知情權?;谝陨先c,處理物品的合規(guī)要求包括:① TA涉及的活性物質(AS, Active Substance)應獲得歐盟批準或在評估中;② 制作滿足BPR要求的特殊標簽;③ 45天內對消費者問詢免費作出回應。但是,隨著法規(guī)的發(fā)展和研究的深入,秉承TA的合規(guī)目標,歐盟官方最近對此提出了改進意向。
1. 主要關注的活性物質批準時,應設置限制條件
如果AS在TA中的使用將造成主要關注(major concern),則在該AS的批準時應設置限制條件。
主要關注是指:① AS滿足排除標準,如屬于致癌分類1A或1B等(BPR第5(1)條),但又滿足可能通過批準的特殊情況(BPR第5(2)條),如是控制某種有害生物所必須的。② AS的起作用特性和用途模式的結合將對人類健康(如TA使用者、普通人群等)或環(huán)境造成風險。
2. 皮膚致敏活性物質相關的處理物品標簽要求
委員會就具有皮膚致敏性的AS相關的TA標簽要求,提出了相關條款草案:如果標簽用皮膚致敏性AS處理或有意添加并且有可能與皮膚接觸,或皮膚致敏物質在一般使用條件下有可能揮發(fā)出來,除一般TA標簽要求(BPR第58(3)條)外,將產品投放市場的責任人應在標簽上注明有皮膚致敏的風險信息。但是,委員會也擔心由于皮膚致敏的AS是非常多的,如果不區(qū)分嚴重關注或低關注將導致非常多的處理物品需要貼標簽。例如,最近,生物殺滅劑委員會(BPC, Biocidal Products Committee)正在討論芐氯菊酯的產品類型(PT, Product-type) 8和PT18標簽的設置條件。芐氯菊酯有可能從處理物品中揮發(fā)出來并且可能與皮膚接觸。如果按照以上條款,大部分處理物品需要貼標簽。而且,沒有具體信息表明處理物品中的活性物質將導致致敏的風險。
因此,委員會提出了兩種改進方案:
① 僅對皮膚致敏分類為1A的AS作相關標簽要求,分類為1B的不需要;
② 有證據(jù)證明TA或特定的TA中出現(xiàn)相關AS時會引起皮膚致敏風險,此時才需要按要求貼標簽。
目前,只有荷蘭對此發(fā)表了觀點。在荷蘭看來,第一種改進方案存在弊端,如近年來,皮膚致敏的分類才從1細化成了1A和1B,大部分皮膚致敏物質仍然只是皮膚致敏分類1,因此贊同第2種改進方案。討論還在進行中,華測瑞歐會積極關注最新發(fā)展,并及時推送給相關企業(yè)。
生物殺滅劑處理物品是BPR下較新的內容,相對于其他管轄板塊,可能會存在更多的探索和發(fā)展。另一方面,將TA納入BPR管轄范疇,使BPR的影響范圍極具擴大,因此也不得不引起企業(yè)格外重視。華測瑞歐作為企業(yè)合規(guī)的后盾,將隨時關注BPR下TA的發(fā)展動態(tài),并轉達給企業(yè)最及時、最重要、最精準、最全面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