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A在2016年8月26日針對全向燈的MOL尺寸容差運用要求做了具體說明和修訂,原標準由于印刷排版錯誤造成理解有誤,從而導(dǎo)致實際運用違背了EPA制定此標準的初衷和意圖,EPA特此發(fā)布通告進行澄清。
※ 標準修正內(nèi)容如下:
Energy Star Lamps V2.0標準第14.1章節(jié),第27頁修改為“允許對全向燈的MOL實際測試值使用-5%的容差進行判斷”,也就是全向燈的MOL實際測試值即使超過ANSI MOL尺寸標準的限值,但是在使用-5%的容差修正后能夠符合標準要求的也判定為合格。
來源:http://www.baclcorp.com.cn/show.asp?para=cn_2_7_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