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歐洲化學(xué)品管理局(ECHA)根據(jù)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啟動(dòng)了關(guān)于限制聚氯乙烯(PVC)制品聚合物或共聚物中鉛含量的第一次公眾咨詢。
利益相關(guān)方可在2017年9月22日的咨詢期結(jié)束前,通過ECHA網(wǎng)站提交評論,但在2017年6月1日之前收到的意見將有助于詳細(xì)討論限制建議。
限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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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材料生產(chǎn)的的產(chǎn)品或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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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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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重量百分?jǐn)?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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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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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含鉛量不超過PVC材料的1%,則包含回收PVC的以下產(chǎn)品類型將在法規(guī)生效后豁免15年:
——用于建筑應(yīng)用的型材和剛性板材;
——門,窗戶,百葉窗,墻壁,百葉窗,圍欄和屋頂溝槽;
——電纜管道;
——管件,家具等的配件;
——用于非飲用水的管道,如果回收的PVC用于多層管道中,并且完全被一層符合一般限制限度的未處理的PVC覆蓋。
2.鉛酸電池中的PVC-二氧化硅分離器,豁免期為10年;
3.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條款:
—— REACH附件XVII第63條第7款所涵蓋的條款;
——第(EC)號1935/2004號條例和(EU)第10/2011號條例涵蓋的食品接觸材料;
—— RoHS指令2011/65/EU涵蓋的電氣和電子設(shè)備;
——94/62/EC指令涵蓋的包裝和包裝廢物;
——指令2009/48/EC涵蓋的玩具。
4.在實(shí)施之前(即生效之日起24個(gè)月)首次上市的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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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shí)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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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生效之日起24個(g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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