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隨著歐盟內分泌干擾物識別標準配套指南文件的發(fā)布(適用于歐盟消毒劑和農藥的登記評估),歐盟消毒劑(BPR)下正在申請或新申請的產品必須提交內分泌干擾評估資料。從2018年11月10日起,歐盟農藥(PPP)正在申請或新申請的產品也需要提交內分泌干擾評估資料。另外,已授權的產品也將陸續(xù)接受內分泌干擾物的評估。
什么是內分泌干擾物?
內分泌干擾物是指能改變機體內分泌功能,并對生物體、后代或種群產生不良影響的外源性物質或混合物;潛在內分泌干擾物則是指可能對生物體、后代或種群內分泌系統(tǒng)產生干擾效應的外源性物質或混合物。此內分泌干擾物的表述由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定義,并得到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等機構的廣泛認同。內分泌干擾物的識別標準如下:
該化學物質對生物或其后代產生不利影響;
It shows an adverse effect in an intact organism or its progeny,
該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機制;
It has an endocrine mode of action,
該化學物質對生物或其后代的不利影響是由于內分泌干擾作用導致的。
The adverse effect is a consequence of the endocrine mode of action.
歐盟如何開展內分泌干擾物評審?
歐盟內分泌干擾物質的評審流程如下:
企業(yè)首先向主管當局提交內分泌干擾的評估資料。接著,主管當局對資料進行評估,并給出評估報告,傳遞給ECHA(歐盟化學品管理署)。然后,BPC(Biocidal Products Committee,歐盟生物殺滅劑產品委員會)工作組對資料和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代表ECHA給出活性物質批準或續(xù)期的決定。最后,由歐盟委員會給出該物質是否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最終決議。此外,歐盟當局專門成立了內分泌干擾專家組,為整個評估提供技術支持,并給出專業(yè)性的建議。
如何判定產品是否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
1.如果產品中含有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活性物質,那該產品將被認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
2.對非活性物質進行內分泌干擾的評估,如果非活性成分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那該產品也被認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
3.對于一個產品組(BPF,biocidal product family,一組生物殺滅劑產品,具有相似的用途,相同規(guī)格的活性物質,組成成分變化不會引起風險的加大和藥效的降低)來說,如果活性物質被識別為內分泌干擾物,那么整個組的產品都會被認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如果非活性物質被識別為內分泌干擾特性,那產品組中含有該非活性成分的產品都會受到使用限制。
如果產品被識別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那么該產品的授權或續(xù)期會取消或修改。
企業(yè)需密切關注歐盟內分泌干擾物評估動態(tài),并積極準備,規(guī)避風險,確保產品順利銷售。
來源:瑞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