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4月 21日,據(jù)韓國政府法律網(wǎng)消息,韓國發(fā)布修訂后的《韓國食藥部及下設機構職能配置》,修改了韓國食藥部及下設機構部分職責。
其中第 13條第 3款第 15項中, “進口食品等 ”修訂為 “進口食品等 (不含酒精飲料 )”;
第 27條第 3款第 25項修訂為 “對食品和藥品等檢測機構的檢驗能力進行評估和管理 (僅限于能力評估 )?!?
該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更多詳情參見: http://www.law.go.kr/LSW/lsSc.do?tab55&eventGubun=060103&query=#Eundefined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