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要求
紡織產品在印染和后整理過程中要加入各種染料、助劑和整理劑等,這些化學品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當有害物質殘留在紡織品上并達到一定量時,就會對人們的皮膚乃至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對紡織產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術要求,使紡織產品在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能夠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我國紡織產品安全要求是按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8401-2010(替代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該標準僅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提出要求,將所管轄的紡織產品分成A、B、C三類,其分類和典型示例如下:
針對這三類產品,標準分別設定了不同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如下表:
項目 |
A類 |
B類 |
C類 |
|
甲醛含量/(mg/kg) ≤ |
20 |
75 |
300 |
|
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
色牢度b/級 ≥ |
耐水(變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jié)n(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堿汗?jié)n(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變色、沾色) |
4 |
- |
- |
|
異味 |
無 |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c |
禁用 |
|||
a 后續(xù)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產品,pH值可放寬至4.0~10.5之間。 b 對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最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tǒng)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c 致癌芳香胺清單見本標準附錄C,限量值≤20 mg/kg。 |
2. 易燃性要求
我國對紡織品燃燒性能的要求主要是針對防護服、公共場所內使用的織物、交通運輸工具內飾織物提出的,包括以下標準,各個標準中考核紡織品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不盡相同,指標也有所不同。
GB/T 17591-2006《阻燃織物》適用于裝飾用、交通工具(包括飛機、火車、汽車和輪船)內飾用、阻燃防護服用的機織物和針織物。與GB 17591-1998《阻燃機織物》相比,主要變化為:由強制性標準轉為推薦性標準;適用范圍由原來的機織物擴大為機織物和針織物,名稱也作了相應的修改;產品由原來的按耐洗性能分類改為按最終用途分類,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燃燒性能指標;增加了內在質量和外觀質量的要求。
GB 8965.1-2009《防護服裝 阻燃防護 第1部分:阻燃服》適用于勞動者從事有明火、散發(fā)火花、在熔融金屬附近操作和在有易燃物質并有發(fā)火危險的場所穿用的阻燃服。GB 8965.2-2009《防護服裝 阻燃防護 第2部分:焊接服》適用于焊接及相關作業(yè)場所,可能遭受熔融金屬飛濺及其熱傷害的作業(yè)人員用防護服。
GB 20286-2006《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及標識》適用于公安部令第39號和公安部令第61號所規(guī)定的各類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組件。
GB 50222-19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適用于民用建筑和工業(yè)廠房的內部裝修設計,不適用于古建筑和木結構建筑的內部裝修設計。該規(guī)范規(guī)定的建筑內部裝修設計,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頂棚、墻面、地面、隔斷的裝修,以及固定家具、窗簾、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飾物等;在工業(yè)廠房中包括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的裝修。
GB 8410-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適用于汽車(轎車、多用途乘用車、載貨汽車和客車)內飾材料水平燃燒特性的評定。HB 5470-1991《民用飛機艙內非金屬材料燃燒性能要求》適用于民用飛機艙內非金屬材料的燃燒性能?!?/p>
3. 標簽要求
我國的紡織品標簽要求是按國家標準GB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以及該標準所引用的國家標準GB/T 8685-2008《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的圖形符號》和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GB 5296.4-2008 建立了紡織產品標簽上使用的符號體系,提供了不會對制品造成不可回復損傷的最劇烈的維護程序的信息;規(guī)定了這些符號在維護標簽中的使用方法。標準包括了水洗、漂白、干燥和熨燙的家庭維護方法,也包括干洗和濕洗的專業(yè)紡織品維護方法,但不包括工業(yè)洗滌。家庭維護方法的4種符號提供的信息也可對專業(yè)洗熨人員提供幫助。
GB/T 29862-2013替代FZ/T 01053-1998。規(guī)定了紡織產品纖維含量的標簽要求、標注原則、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標識符合性的判定,并給出了紡織纖維含量的標識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