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標題:
Revisions of the cabinet order, the ministerial ordinance and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 and 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 (MLIT) under the Act on the Rational Use of Energy. (3 page(s), in English)
負責部門:
經(jīng)濟產(chǎn)業(yè)?。∕ETI)和國土交通?。∕LIT)
覆蓋產(chǎn)品:
乘用車(除了已經(jīng)符合現(xiàn)行標準的車輛之外,電動車輛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也將符合新標準,這兩種車輛預計將在未來幾年內(nèi)廣泛使用。更具體地說,本修訂包括由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提供燃料的乘用車和發(fā)動機由外部充電提供動力的乘用車,其承載能力可達9名乘客或承載能力可達10名以上乘客,車輛總重達3.5t,僅限于經(jīng)型式核準的車輛)。
目的和理由:
通過普及具有高能效的機械和設(shè)備來促進日本總體能源消耗的合理化,以應對最近運輸行業(yè)能源消耗的增加、氣候變化等。
擬生效日期:
大約2020年春季*(指標要求除外**)*實現(xiàn)新標準的目標財政年度定為FY2030;**關(guān)于指標要求,擬生效日期為2020年秋季。
依據(jù)條款:
[X]2.9.2,[]2.10.1,[]5.6.2,[]5.7.1
世界貿(mào)易組織 |
G/TBT/N/JPN/636
2019-10-17
19-6768
|
|
技術(shù)性貿(mào)易壁壘 |
原文:英語
|
通 報
以下通報根據(jù)TBT協(xié)定第10.6條分發(fā)
1. |
通報成員: 日本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稱 ( 3.2條和7.2 條):
|
2. |
負責機構(gòu):經(jīng)濟產(chǎn)業(yè)?。∕ETI)和國土交通省(MLIT)
|
3. |
通報依據(jù)條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 乘用車(除了已經(jīng)符合現(xiàn)行標準的車輛之外,電動車輛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也將符合新標準,這兩種車輛預計將在未來幾年內(nèi)廣泛使用。更具體地說,本修訂包括由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提供燃料的乘用車和發(fā)動機由外部充電提供動力的乘用車,其承載能力可達9名乘客或承載能力可達10名以上乘客,車輛總重達3.5t,僅限于經(jīng)型式核準的車輛)。
HS編碼: ICS編碼:
|
5. |
通報標題: 根據(jù)合理使用能源法案修訂內(nèi)閣法令、部頒法令以及經(jīng)濟產(chǎn)業(yè)?。∕ETI)和國土交通省(MLIT)通報
語言:英語 頁數(shù):3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合理使用能源法案下的標準修訂包括第4欄中所列產(chǎn)品的目標財政年度(FY2030)的能源消耗效率(燃料效率)標準、測量方法、指標要求等。
|
7. |
目標與理由:通過普及具有高能效的機械和設(shè)備來促進日本總體能源消耗的合理化,以應對最近運輸行業(yè)能源消耗的增加、氣候變化等。
|
8. |
相關(guān)文件: ?合理使用能源法案 http://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54AC0000000049 ?能源咨詢委員會工作組和運輸政策咨詢委員會匯編的合理使用能源法案下的標準立法報告(日語) https://www.meti.go.jp/shingikai/enecho/shoene_shinene/sho_energy/jidosha_handan/pdf/20190625001_1.pdf 批準時修訂案公布在官方公報(KAMPO);修訂前的法規(guī)可在以下網(wǎng)站獲得(日語); https://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54CO0000000267 https://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54M50000400074
|
9. |
擬批準日期:2019年12月
擬生效日期:大約2020年春季*(指標要求除外**) *實現(xiàn)新標準的目標財政年度定為FY2030; **關(guān)于指標要求,擬生效日期為2020年秋季。
|
10. |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