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對食品標簽的相關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韓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KFDA)負責,韓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定期制定并執(zhí)行食品相關標簽的標準。所有進口的食品必須附有韓文的標簽。標貼可被使用,但不應輕易地被移去,亦不得遮蓋原來的標簽。韓國對食品標簽的要求,具體如下:
1. 食品標簽強制性標注的內容
食品標簽必須強制標注的內容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瀝干物、原產國、日期標示和貯藏指南、食用方法(僅適用于冷凍食品)和保質期。
茶、飲料、特殊營養(yǎng)食品、健康補充食品等應標示食品類型;需標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種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種及四種以下時可只標主要成分;容器、包裝材料的標示要求;其他說明和警示性標注內容(輻照食品、飲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
2. 豁免標注的要求
屬于立即制作、加工并銷售的食品,可將標示事項(只標注食品名稱、廠名、制造時間、保管和處理方法)標示在陳列架(箱)或其他標示牌上,可免于單個產品的標簽。散裝銷售食品如果凍、糖果等,需在大包裝上標示品名、生產廠商、生產時間等。
3. 字體字號、標注位置等的規(guī)定
質量和體積要求使用國際單位制。標示內容應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其中,食品名稱、類型、重量、容量和件數,必須在容器或包裝的主標示面上一起標示。其它的項目不做特別要求。
需標示在最小銷售包裝單位的包裝或容器上,但對容易影響食品衛(wèi)生的內包裝(如干果類、糖塊類、巧克力類、口香糖等),可以標示在最小銷售包裝或容器上。
主標示面上的食品名稱用7號以上、22號以下的印刷字;食品類型、重量、容量及件數用12號以上印刷字。
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7號以上印刷字。廠名、廠址、營養(yǎng)成分、其他標示用6號以上印刷字。
4. 配料成分的標注要求
首先應注明《食品準則與標準》中規(guī)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質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種或更多的成分;除個別情況外無需標注成分含量;無分類名稱的使用規(guī)定;加工用水不需要標出。
5. 凈含量和固形物(瀝干物)的標注
應按內容物的狀態(tài),用重量、容量或個數(件)來標示。內容物為固體或半固體,用重量標示;液體,用容量來標示;固體和液體的混合物(包括不能直接飲用的液體),用重量或容量標示;如用件(個)數標示其內容物時,應在括號內標示重量或容量。使用之前,需要丟棄的液體(按產品的特性,自然產生的液體除外)的食品,須標示固形物的重量。
6. 原產國、制造、經銷者名稱和地址
需標注的責任者范圍包括:制造商、進口商、經銷商;進口食品必須注明原產國,但是,外國的制造廠名,以外文標示時,不必再用韓文標示;除制造廠家之外,如果要把商品分銷商或流通專門銷售商的銷售商名稱及所在地一并標示時,應使用不大于制造廠名標示字體的印刷字標示銷售商名稱和所在地。標示標準規(guī)定的標示事項之外的銷售商商號或商標,應使用不大于制造廠名字體的印刷字。原產國必須強制性標注,如果進口食物成分比例很小時可免標注。
7. 貯藏指南和食用方法的標注
標示流通期限時,需要特殊使用或保存條件的食品應一起標示貯藏指南。例如,需要冷凍或冷藏流通時,須注明“冷凍保存”或“冷藏保存”,并標示保持質量所需的冷凍或冷藏溫度。易腐食品、需烹調或加熱食用的產品以及冷凍食品需標注貯藏指南;冷凍食品需標注食用方法。
韓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KFDA)于2003年8月頒布了《韓國食品標簽標準》,全面詳細描述了韓國的食品標簽要求,包括對進口食品標簽的要求。
韓國食品標簽標準(第一部分)
(Foods Labeling Standards (1))
韓國食品標簽標準(第二部分)
(Foods Labeling Standards (2))
韓國食品標簽標準(第三部分)
(Foods Labeling Standards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