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0日,歐盟公布了關于要求成員國采取措施以保證在市場上銷售的打火機具備防止兒童開啟(Child Resistant)裝置并禁止銷售新奇打火機的決定2006/502/EC(簡稱CR決定)。根據(jù)該決定的規(guī)定,歐盟市場上的打火機必須加裝童鎖裝置,禁售新奇打火機。所有外形與其他物品類似,且普遍被認為容易吸引兒童或為兒童設計的打火機應當被禁止,包括外形上類似卡通人物、玩具和食物等形狀的打火機,也包括可發(fā)出音樂、可閃光或有移動部分的打火機。根據(jù)CR決定的規(guī)定,自該決定頒布之日起10個月后,歐盟各成員國應保證僅允許有童鎖的打火機投放市場,并且禁止銷售新奇打火機,打火機的使用壽命必須在5年以上。CR決定自頒布之日起12個月后開始實施。2006年12月1日,委員會公布了CR決定的實施指南。
2008年4月23日,歐盟又發(fā)布了《依據(jù)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1/95/EC,打火機應達到歐洲標準的特殊的兒童安全要求的委員會決定2008/357/EC》。該決議給出了打火機、兒童禁用打火機和兒童誘惑打火機的定義,規(guī)定了打火機必須不得被兒童開啟,并且不得對51個月以下的兒童具有吸引力。準豪華型和豪華型打火機除外。該決定自發(fā)布時正式實施。
其實歐盟早在2001年就考慮推出CR決定,主要也是針對我國的打火機出口而采取的。中國的打火機企業(yè)高度集中在浙江溫州,對歐盟出口又是最主要的目標國,由于價格便宜,在歐盟市場上也占有主導地位。當時的CR決定要求售價在2歐元以下的打火機必須安裝童鎖裝置。但是產品的價格,與安全與否無直接關聯(lián),而歐盟試圖將價格作為產品的安全標準而加以限制,違反了自由貿易的原則。中國產打火機多數(shù)價格在2歐元以下,這實際上構成了價格歧視。其實在打火機開關處增加一道安全鎖,并不會增加企業(yè)太多的成本,但歐洲的打火機企業(yè)注冊了幾乎所有的安全鎖專利,導致我國企業(yè)幾乎沒有開發(fā)空間,而且規(guī)定安全鎖檢測要在歐盟認可的實驗室進行,這些實驗室都在歐洲和美國境內,檢測費用高,周期長。后來這個版本的CR決定由于我國相關部門及企業(yè)的據(jù)理抗爭及歐盟內部的巨大分歧而未能實施。
事實上,打火機生產有一套國際通行的安全標準,就是ISO 9994國際安全標準。為了提高產品質量,積極應對歐盟措施,從2001年的6月1日開始,溫州出口的打火機全部采用就是ISO 9994標準。
目前的CR決定比最早版本更加嚴厲,但經過我國企業(yè)與政府的長期努力與溝通,2007年6月12日,歐盟終于認可了溫州和寧波檢驗檢疫局打火機檢測實驗室,這樣大大降低了我國企業(yè)的檢測費用。2007年4月12日,委員會通過了2007/231/EC決定,延長2006/502/EC號決定的實施日期至2008年3月11日。2008年4月18日,委員會又通過了2008/322/EC決定,將實施日期延長至2009年3月11日。
由此看來,我國對于歐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只要能夠做到及時了解情況,政府與企業(yè)積極溝通,在歐盟不盡合理的規(guī)定上據(jù)理力爭,就可以改變不利地位,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