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4月。當時適值物價急漲,市民對商人牟取暴利的所為一致認為有需要采取遏止的行動。委員會的主要財政來源為政府的資助,然而在制定及執(zhí)行政策方面則不受干預而具有自主權。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在1977年7月15日開始頒布施行。委員會正式成為法定團體,法例闡明委員會的職能,其委員及雇員因公秉誠辦理事務時,受到條例保障,個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明確了該會的職能: